由于本网站的工作存在严重疏忽,导致发表在2020年3月27日“贵州网”新闻频道和搜狐门户网站的“贵州网”搜狐号的文章《浙江高院联合课题组:涉阿里系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年均增幅88.46%”》存在明显差错,属于严重失职。特作此说明: 其一,文章标题和内容中引用的“涉阿里系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年均增幅88.46%”、“2014年至2018年,浙江法院分别审结涉阿里系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45件、1159件、2074件、3440件和5613件,年均增幅88.46%”等数据与浙江高院联合课题组发布的《关于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的调研报告》原文内容存在明显出入,系作者误读。该组数据实际上是浙江法院审结的全省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数量及年均增幅,而非阿里系平台的案件数据。 其二,文中提及的上海长宁区法院发布的《涉互联网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统计范围为民商事案件,浙江高院发布的报告统计的是知识产权案件。两份报告统计的案件类型不一样,将民商事案件与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做对比,得出“拼多多涉及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仅为阿里巴巴的1/16”是完全错误的,存在严重失实。 由此对阿里巴巴集团造成的严重影响,我们深表歉意并将引以为戒,确保此类问题不再发生。 贵州鼎道传媒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6日 |
勘误及致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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